关于手术遗留异物,大家应该都听说过不少。有些遗留物,发现得早,取出后患者基本不会有太大损害。而有些遗留物,情况严重或发现较晚,很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或者是死亡。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9日,郑某因摔伤头部入住A医院,8月30日,在A医院医生的主持下,进行了全麻下行双额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双侧额颞部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清点脑棉片时,发现缺少部分脑棉片,同日,在全麻下行开颅探查+颅内异物取出术,术中未找到异物。 2019年9月1日,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在全麻下行开颅探查+颅内异物取出术,取出了脑棉片。术后予以预防感染、脱水消肿、止血等。郑某病情无好转,仍处于睁眼昏迷状态,在A医院继续治疗。 2020年6月4日,市卫健委委托市医学会对本案的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0年6月11日,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后续,郑某对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市卫健委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和结论:本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2021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郑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后续治疗费(颅骨修补费用)为肆万伍仟元,植物生存状态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元/月(二年内);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为24个月;需要完全护理依赖;2、郑某住院期间的对症医疗费用无法明确,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2021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委托某康复辅具假肢鉴定中心对郑某的残疾器具费用进行鉴定。得出鉴定咨询意见书,配置意见:被鉴定人郑某建议配置以下残疾辅助器具,预防或避免并发症,从而更好的提升生存生命质量:1、可调节护理床,价格为:9800元,使用五年需要更换一套;无需维修费;2、功能性轮椅,每辆价格为:2500元;该产品使用寿命约为四年,每四年需更换一辆,该类国产辅具产品质保一年,剩余三年的总维修保养费用为配置单价的20%;3、防褥疮床垫,价格为:3000元,每三年需更换一套;无需维修费;4、固定式裹足矫形器,每只装配价格为:600元;需每二年更换一次,无需维修费;5、肘腕手矫形器,每只装配价格为:1000元;需每两年更换一次,无维修费用;6、食品破碎机,价格为:1980元,四年需更换一套,维修费共约为20%;7、护理型纸尿裤,每片价格为:2元,每天6片。该为目前市场普通产品的费用,或以实际产生为准;8、一次性卫生护理垫,每片价格为:2.5元,每天4片(24时制)。该为目前市场普通产品的费用,或以实际产生为准;9、震动排痰器,价格为:1260元,二年需更换一套;空气过滤器、熔丝管更换维修费共约为20%。郑某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148376元。 综合本案案情,郑某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A医院承担7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19,048元;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郑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护理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确定了护理人数为1人,且在郑某提出质疑并申请了补充鉴定后,进行回复明确了护理人数确定为1人的依据,故一审法院确定郑某的护理人员人数为1人,并无不当。
【小贴士】 手术异物术后留存主要症状是伤口延迟愈合、不明原因发热、身体局部疼痛。对于担心可能存在异物留存的术后患者,可以选择CT或B超等影像学检查,确定病因,锁定位置,尽快取出治疗。同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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